感到很神奇,趕快來查一下XD
以下三則轉自奇摩新聞,第四則是中時部落格
按方格展開新聞內文
第一則最詳細,第二則和第一則差不多但有提到罰款數目
第三則是其他國家的例子
第四則有評論?
新聞1: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316/2/vf4x.html
更新日期:2008/03/16 07:30 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
部落客要小心囉!在部落格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,或是張貼品酒文章,這類的分享內容現在可能被開罰。包括無名、奇摩等部落格最近收到大量來自財政部國庫署的來函,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,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。
「…清雅悠長的甜香與燒酎極樸素堅實的滋味,甚是迷人…」知名美食作家葉怡蘭在部落格文章「醺然東京」,帶領網友神遊新建築及品酒潮流。得知類似的部落格文章必須加註警語,她感到錯愕,低調說「我的目標太明顯了」,僅表示願意遵守規定。紅酒達人陳匡民也在部落格註明一大串警語,並刻意寫下「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」。
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,指部落格若出現「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」的照片與影片,和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」進行品評或介紹,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。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、五十封通知函。
國庫署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,廣告必須加註「飲酒過量、有礙健康」等警語,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,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、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。
實際搜尋各網站,相關介紹或討論酒的文章相當多,但多未加警語,或尺寸不符規定。包括品酒作家陳匡民、姚和成、葉怡蘭等,都在部落格介紹美酒美食,目前都已放置警語,不過若按國庫署對尺寸的規定,恐怕無一合格。
網站業者均表示會配合,但不免私下抱怨,「廣告與分享文章的界定模糊,國庫署應要說明廣告的定義」。但業者為了避免爭議,遂統一公告,要求網友不要放相關照片。
無名小站人員還表示,部落客必須熟悉繪圖程式,或編輯語法才可能加註合乎標準的警語,一般網友恐有困難。
網路的批評聲浪不斷,一網路業者表示,若根據國庫署的說法,外出旅遊與朋友拿酒瓶拍照、或拿起某農業特產酒拍照,舉起啤酒瓶拍照、或身旁剛好有個酒瓶圖片,都一律視為廣告。
無名小站指出,基本辨別的方式是「看不看得到酒標與品牌」,而不論拍照的動機。
網友批評這是部落格的「文字獄」,影響最大的為美食、品酒的文章,網友Amanda表示,她去年底曾因在網上寫了數篇品酒的文章,收到國庫署的來函警告,當時的確嚇了一跳,並向國庫署反映只是心得分享,並非廣告,但國庫署的回應是「提到酒名稱就是廣告」,她至今仍覺不解。
有網友反指,台啤籃球隊球衣上還有台啤的logo,也能看到「台啤」兩個字,那麼球衣上、球賽轉播時都應該要加註警語,否則也有違法嫌疑。一位網友表示,「介紹酒就是廣告,那介紹美食導致飲食過量,也會有礙健康」。
也有人支持部落格文章加註警語的作法,認為直接點名酒名稱的文章或是照片,確實有廣告嫌疑,甚至有「鼓勵人去買特定酒來喝」的嫌疑。
喝 酒 過 量、有 礙 健 康
新聞2:部落格「禁酒」! 沒加警語恐挨罰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316/17/vfhx.html
更新日期:2008/03/16 12:21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
部落客要小心了,現在如果在網路上,發表跟酒品有關的文章,或是貼上跟朋友開心飲酒的照片,全部都要加上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的標語,要不然很可能被財政部國庫署開罰10到50萬的罰鍰,就有知名美食作家和品酒達人,最近就收到國庫署來函警告,要在文章上加警語。
輕輕搖晃酒杯,餐廳老闆專心地教客人如何正確喝餐前酒,像這種課程,偷偷關起門來教沒問題,但如果移駕到網路上,那就「歹誌大條」啊!
在無名小站上打個「紅酒」搜尋一下,就是幾百篇相關文章,只要看的到酒標和品牌的,就可能被財政部國庫署來函警告。
無名小站發言人吳苑如表示:「其實並不是完全不能張貼,而是說如果只是要分享的話,上面要加註警語,然後也不要單獨只是宣傳某一個酒類。」
如果沒有警語,可能被罰10萬以上、50萬以下的罰鍰,只是要在部落格上抓網友也不輕鬆,所以一些知名美食作家都成了目標,像葉怡蘭以品茶品酒教學聞名,很多學生都是頂尖人物,但她在網路上分享的品酒文章,就被國庫署盯上了,她雖然很錯愕,還是得在部落格上加上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的標語。
吳苑如說:「我們現在的做法,就是當我們在巡察的時候,如果有發現相關的情況,我們就會執行一些處理的動作,未來的話,我想就是要看有沒有相關的配套,或者是說政府希望網站這邊怎麼配合。」
另一個紅酒達人陳匡民,也在部落格上打了一大串警語,還刻意說,是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寫的。只是國庫署這種抓網友的行為,也被人抨擊是矯枉過正,像台啤籃球隊的球衣上也有logo,那是不是也要在衣服上加警語,才不算打廣告呢?
新聞3:外國怎麼做》美未規範 德只管菸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316/2/vf51.html
更新日期:2008/03/16 07:30 紐約特派員林少予報導
菸酒廣告在美國向來是敏感議題,但爭執點在如何規範廣告內容,及廣告應刊載的媒體性質,從未聞大眾媒體部落格登載酒評、酒介也會被視為「廣告」而被規範。
美國主管酒類廣告的「聯邦酒類管理法」中有關酒類廣告的規定敘述,並未將媒體的新聞版面或新聞時段內容視為廣告。加拿大的酒精飲料廣告,是由加拿大廣播電視通訊委員會負責監督,法源是「廣播廣告酒精類飲料法」,該法則將廣告定義為「商業訊息」。
至於美加媒體上出現的的酒評、或品酒文章,幾乎不見因為法律規定而刊載的警語,因為媒體新聞版面並非廣告,不受上述法規限制。
【歐洲特派員陳玉慧報導】德國健康部毒品管制發言人英格說,由於言論自由的關係,德國境內媒體可以宣揚酒類的好處。英格表示,健康部也知道飲酒過量的害處,但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約束。
德國食品農業及消費部發言人提勒表示,德國政府並未限制媒體不得宣揚飲酒的好處,酒類廣告也未規定註明飲酒傷害健康。目前電視和電影的酒類廣告,依法不能在晚上九時到凌晨六時播放,其他時段則沒有限制;寫作則完全沒有限制。
這位發言人說,只有菸類廣告必須註明抽菸有害健康。德國巴伐利電視台新聞節目製作人波克佩斯則說,原則上,電視節目允許來賓抽菸飲酒,但愈來愈少的來賓要求吸菸,喝酒則毫無問題,一些談話節目,也提供來賓酒類。
至於宣揚喝酒的好處,在廚藝類,或在一些軟性生活資訊娛樂節目中,也不乏有此舉動。法律雖未禁止,在德國媒體沒人敢宣揚抽菸的好處,但說說酒類(尤其葡萄酒和啤酒)的美好,既不犯法,也沒有人會大驚小怪。
波克佩斯說,一般德國人認為,喝點小酒甚至對健康有益。
喝 酒 過 量、有 礙 健 康
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?
http://blog.chinatimes.com/blognews/archive/2006/02/28/43199.html
陳怡妏/台北報導
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?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,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,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、卻未加註警語,請修改文章,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。
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,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,請會員寫文章要小心,避免觸法。公告一出,引起網友滿心疑惑。
網友的疑問是,只是寫日記,沒有打廣告的意思,為什麼這樣也不行?甚至網友直接開罵「又一個神經病政府」!
新浪部落中大紅的經營日誌上出現提醒部落長撰寫菸酒相關文章時,可能被台北市政府檢舉文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,罰緩最高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,相關法律規定在媒體上刊登菸酒廣告都必須加上警語,圖中部落格「姞米婆婆」已因未標示警語遭到處罰。(王英豪攝)
第一時間「日記下架」
分享品酒心得被檢舉的新浪部落長姞米婆婆,第一時間已將涉嫌違法的文章拿下。她在回應網友詢問時指出,文章只是要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,因此文中註明酒的價錢,還附上美美的酒瓶照片,寫文章真的不是在替酒宣傳,也沒有鼓勵大家喝酒之意,標題也寫著「不常喝酒」,沒想到卻被檢舉涉嫌違法。
連續二次收到北市府公文的新浪網,為免部落長又寫出違法的文章,二月二十二日在經營日誌中發布公告指出:「有些部落長會在部落格中與大家分享喝酒的相關生活體驗,但是在網路上菸酒相關文章是被給予較高審核標準的,所以有時候可能只是單純分享品酒的生活,卻有可能遭到檢舉並處罰」。
有廣告嫌疑?版主訝異
新浪網部落格管理人「大紅」表示,被檢舉的部落長,共同之處是網誌中張貼了酒品的近拍照片,可能因此受罰。不過他認為,利用部落格寫日記、分享經驗已經是許多人的習慣,收到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時有些訝異,從來沒想過個人的飲酒心得會被視為廣告,但基於政府來函必須處理,立刻請會員配合修改文章。
台北市財政局表示,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,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。部落格中的文章雖然是個人的心情日記,但若有可辨識品牌的圖片、酒名、價格、購買地點及促銷意圖等,就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。除了新浪網以外,奇摩、蕃薯藤的部落格也有刊登文章遭檢舉,違反菸酒管理法。
著名部落格刊酒文遭檢舉
台北市財政局指出,如果經營部落格的是商家或有廣告合作,第一時間就開罰;寫心情日記的部落格,在文章中只要有酒名、圖片,就有違規的嫌疑,如果文章中還有「某牌酒很好喝,大家可以試試」之類的文字,即可視為有宣傳的意圖。但考量個人可能不為營利、販售,是先發函限期改善,未改善才開罰。
飲酒心得視為廣告 有爭議
陳怡妏/台北報導
個人在部落格上寫品酒心得,卻遭政府機關認為是在打廣告,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。對此,法界人士與傳播學者認為,行政機關依法行事,但在執法前應先對「廣告」一詞有更清楚的定義,也應該針對部落格的特性調整執法的的範圍。
台北市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表示,將部落格上個人的飲酒的心得視為「廣告」,不太恰當。一般認定的廣告都是以商業為目的,個人常無此意圖,但網路上也不乏將商業型態包裝成非商業型式的廣告,因此實際認定上,要靠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法令。
執業律師王啟安表示,菸酒管理法屬行政罰,有事證即可處罰,但因法條中並無對廣告一詞有清楚的界定,因此廣告一詞的認定即採世俗定義,而單純在寫日記的人,並不會有廣告意圖,因此規範部落格時,行政機關依何來認定飲酒心得是廣告,是爭議之處。
王啟安指出,主管機關在認定時應提高標準,要針對每一個案是否有營利意圖來斷定,若只是以有圖片、有酒名等來認定有廣告意圖,恐怕太過氾濫。
部落格是資訊交流的媒介,十分個人化。經營個人部落格兩餘年、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講師陳順孝表示,台灣民眾使用部落格,比較多是一種個人經驗的社交延伸,部落格是做為和朋友間聯繫的管道,可代替直接聊天或是MSN,如果個人將喝到一瓶好酒的心得寫成文章、放在網路上和朋友分享,卻被視為是廣告,這樣的認定可能不太恰當。
銘傳大學新聞系副教授許志嘉表示,網路是新興的世界,目前法律對網路還沒有全面、具體的規範,部落格、網誌使用者有個人,也有具營利目的的人,要將之納入菸酒管理法之下,主管機關在違規的認定上,要掌握好尺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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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神奇了居然連這種東西都要限
看這幾篇新聞時第一個引我注意的是(1)和(3)下面的
"喝 酒 過 量、有 礙 健 康"
那可不是我加的,有笑點XD
且從這句話可以看出一個大問題
"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"(1)
在一般的電視廣告還可以辦到
BLOG呢?
光是我貼這幾則新聞就用了這麼大的空間
想想看一篇完整食記遊記日記類的文有多長? 十分之一有多大?
要是真做真是有夠破壞網誌版面的
更別提只是照片裡文字裡剛好提到酒品牌的人了
在推酒文中加上警語有道理啊
只是這個大小有種讓人無從遵守的FU(XD
另外就是對廣告的定義問題
SHOW了酒名商標就算?
我很認真的想
要是貼篇文說某某廠牌的酒很爛
這個要不要加警語XD(毆
台啤的部份想一想還真有道理耶
那本來就是打廣告用XD
後來看了法令(真多
發現法令適用對象區分不太明確
開頭有提到是指菸酒商
但在後面的代名詞指稱對象不是很清楚
若有可能指一般無關個人時就會有BLOG的問題
果然學好國文是很重要的~
(讓我想到考題常有的:
請問下列文字中被「」起來的代名詞和所指事物的配對,何者錯誤?)
我不清楚在BLOG上有關菸有沒有類似的法令限制
看起來依照社會風氣,好像這才該先限制才是?
不過一樣很難限ˋ
話說回來,有沒有必要禁也就是個問題了吧?
BLOG是一種跟以往的資訊傳播媒介都很不一樣的傳播管道
要被怎麼管制,真的是很有趣的問題ˊˇˋ
建議以後辯論社可以拿這作題目(誤
還有什麼會被禁呢?
糟了我這篇文有出現"台啤"
是不是也應該要貼大大的警語......(汗
(我承認我PO這篇的整個動機只是覺得整個事會很奧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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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浪
以漂泊的髮絲編成回家的路
然後你換一種語言歌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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